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1953年7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房**因与被上诉人方**、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崔**,被上诉人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方**给付合伙款55192元,陆**给付合伙款120588元,合计175780元。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三合伙人文化程度有限,又是个人合伙,在认定合伙账目的条理性上要求不宜过苛。方**、陆**个人支出部分已计算到合伙总支出2861984.33元不符合案件事实。老房支出账合计519453元是用于合伙事务的;房老板账单中共54537.40元合伙支出及合伙事务发生的运费140000元,...(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