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董**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在孤家子镇综合市场内经营蔬菜调料商店,2014年4月15日被告高**由于商店经营周*进货向原告王**借款13600元,约定2015年4月15日归还,可是过了还款日期,我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总是推拖,因此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6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董**经传...(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