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平安*****************、被告中国人民****************、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
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沙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保长沙市分公司、财保衡山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6月16日,原告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湘e******号小轿车沿沪昆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080公里处时,因原告操作失误,撞上停在应急车道内的两台高速公路施工车(车牌号分别为:湘9e487、湘d******),造成自车和高速公路上两台施工车及该施工车上的柴油发电机、路面切割机受损,原告及另三人受伤的交...(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