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与被告翁*、邵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姚**诉称,2012年11月25日8点30分左右,被告翁浩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轻型货车,行驶至三八亭地段时,违规变更车道,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剐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祥大队认定:被告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为维护我的权益,我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56376元...(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