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刘**、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代小戈、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自2012年6月起,原告陆续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171.5万元。经原、被告平等友好协商,被告从2015年6月9日起按照月息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1.5万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3分为标准的利息。
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瞿**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瞿**未向原告借款且被告瞿**与被告刘**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离婚...(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