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利达强饮料厂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由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利达强饮料厂的委托代理人孙**,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9月,其与被告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其租用被告位于造化乡大方士村北沈马公路道西土地3234平方米建设厂房,约定租期40年,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2038年11月30日止,土地租用费共计144000元。协议签订后,其一次性向被告付清全部租金。随即,其将企业搬迁至该地经...(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