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宁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4月,被告人王**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罗*甲,经交往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多种原因二人产生矛盾。2015年12月24日晚,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花园**区**号楼**单元**号罗*甲家地下室内,王**和罗*甲因感情问题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王**用双手掐罗*甲的颈部致罗*甲死亡,后将罗*甲抱放至该地下室沙发上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28日,王**在银川市一招待所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罗*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本文书还有4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