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纪*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年××月××日,王*与纪*父亲纪xx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纪xx单位(临潼区xx医院)于1996年分配的一套住房内(面积58.5平方米)。2012年上半年,纪xx感到身体不适,2014年3月17日去世。纪xx去世后,王*、纪*就涉案房产份额及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产生争议,2015年1月16日,纪*强占了由王*居住使用的涉案财产,致王*至今在外租房居住。请求:依法判令位于临潼区xx医院家属院**号楼中单元**楼东户的房产(70%产权份额)及房内所有家电、物品由王*继承并使用;依法判令纪xx名下住房公积金28271元由王*继承并领取;依法判令王*继承纪xx死亡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中的10560元,由纪...(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