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093.50元、误工费2436.50元、护理费92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3059.7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在武宣县远教广场驾驶电动三轮车故意冲撞跳健身舞人群,致使正在跳舞的原告张**被撞倒在地受伤。后原告被送到武宣县人民医院治疗6天,期间花费医药费7093.50元,出院医嘱要求全休一周。
韦**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各自所在舞蹈队曾因用电问题产生过纠纷并到武宣县公安局处理,为了报复被告所在的舞蹈队,原告伙同本案原告申请的证人邓春华等人预谋对被告实施碰瓷,...(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