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已付款项,原告(反诉被告)认为4575005.92元中有10万元实际上未到账。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将各10万元共20万元先后汇付至同一账号不同户名,该20万元全部到账的可能性不大,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诉称予以采纳,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已付款项为4565005.92元。
故被告(反诉原告)实际上尚需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项为144956.49元(4709962.41元-4565005.92元=144956.49元),并从工程总造价确认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诉请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和投标保证金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未完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期)项目”的全部施工即退出,该项目部分工程由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原告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正当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