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与上诉人郭**土地承包经*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吴*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兰**、郭**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连湖农场玉泉营分场(以下简称玉泉营分场)与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达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玉泉营分场将玉泉营分场九队**号地北2924亩(毛**)荒地有偿给鸿汇达公司种植使用,四址界线分别为:北线以九队大扬水干渠南坡底向南70米处为北界线,东线以中心渠西坡20米处为东分界线,西线为铁路边南支渠东拜为西界线,南界线四号地最北地条北边田埂30米以外为南分界线。土地使用期为三十年,自1999年1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31日止。2007年8月23日,鸿汇达公司又与原告郭**签订了《土地委托经*协议》,合同约定:鸿汇达公司将玉泉营分场九队**号地北2924亩(毛**)荒地委托原告经*开发使用,四址界线分别为:北线以九队大扬水干渠南坡底向南70米处为北界线,东线以中心渠西坡20米处为东分界线,西线为铁路边南支渠东拜为西界线,南界线四号地最北地条北边田埂30米以外为南分界线。土地经*使用期为二十一年,从2007年9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31日止,在经*使用期间,未经鸿汇达公司同意不得转租、抵押或做他用。
2008年12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兰**签订《土地经*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一、该土地的基本情况及详细条款严格以鸿汇达公司于1998年4月14日与玉泉营...(本文书还有6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