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08]无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郑**的委托代理人倪**、蒋*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4日4时10分,张*驾驶皖p******号中型厢式货车从芜湖往无为方向行驶,行至通江大道福渡镇石碑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郑**发生碰撞,造成郑**受伤以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无为交警部门认定...(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