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宋**因其丈夫覃小波做工程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在2013年9月5日、9月15日、11月17日分别以转账的方式将4万元人民币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利息为每月人民币4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被告从2014年1月起至今既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过本金。原告多次催收利息和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约定的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此款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证实被告借款...(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