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十多年前,被告谢**到石林承包房屋建造。2004年左右,我开始跟随谢**做工,双方之间相互信任,合作融洽,均能及时结清劳动报酬。2010年后,应谢**的邀请,我组织人员,携带装载机、拖拉机等施工工具,为谢**承包的工程搅拌混泥土、浇灌房屋及地板等。2011年1月27日,经与谢**结算,谢**共欠我劳动报酬93500.00元,后又继续帮谢**做工,2011年7月初,经与谢**结算确定,2011年2月至...(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