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4年3月**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2年3月**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蒙城县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史带保险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史带保险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带保险亳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当依法驳回...(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