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如下事实和请求:2016年1月31日,曾**驾驶自己所有的湘e******小型轿车,从新邵县寸石镇小林江水库驶往新邵县城方向,曾**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寸石镇杨*村驶往该镇蔡家村方向,9时30分许,途径新邵县寸石镇杨*村一组急弯坡地段时,曾**未靠右行驶,与曾**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曾**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于受伤当日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