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协议书》涉及的被搬迁房屋坐落于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团结农场团结×队,面积总计213.68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部分产权房屋面积50.14平方米,砖木结构自建房屋面积80.62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面积22.77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面积60.15平方米。以上面积为50.1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部分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证》证号为:桂房证字第02××5号,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何意乾,而面积为80.62平方米的砖木结构自建房屋系第三人蔡**于1996年在何意乾所有的50.14平方米部分产权房周围所建。
2011年11月21日,为配合完成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意见的精神,参照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东盟经开区政(2011)74号《关于印发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年12月14日,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案所涉被搬迁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形成《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调查确认表》及《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调查确认表(续表)》,其中《农场综合改革房...(本文书还有4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