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诉被告李**、杨**、温*、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丽、人民陪审员赵*茹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杨**的委托代理人翁**、被告温*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起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李**、杨**在原告处贷款1000000.00元,贷款期限18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4日,还款方式为不规则还款,1-3期只归还利息,4-18期等额本息还款。同日,被告温*、...(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