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清水湖)与被告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水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聂**支付欠付的承包款900000元;2、判令聂**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的承包款375000元;3、判令聂**支付违约金1470444元(按3‰/天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4、判令聂**赔偿清水湖虚增债务186436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判令聂**赔偿经济损失5873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8日,清水湖与聂**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