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冢子组与冢子村委争议的土地分为三块,其中两块为相邻的原林场土地,分别是南侧萝卜地和北侧王*地,第三块为原造纸厂用地。萝卜地四至:东至马姓坟西侧10米,西至退水渠,南至地埂南侧5.5米处,北至王*地,面积8.5亩。王*地四至:东至小地埂,西至退水渠,南至萝卜地,北至原梨园,面积2亩。原造纸厂土地四至:东至冢子耕地,西至泌-杨*,南至地埂,北至村村通路,面积5.2亩。
冢子大队林场于1966年春搬迁至杨*庄村南河,占用的主要是冢子生产队的8.5亩萝卜地及吴*生产队少量荒坡地。1967年冢子大队为扩大林场面积,又占用冢子生产队2亩王*地。同年夏,冢子大队建排灌站,占用吴*生产队土地24亩,这样,冢子大队两次占用了冢子和吴*生产队好地32.5亩,由冢子大队所属的十三个生产队按照土地面积进行了分摊,由其他生产队给冢子和吴*两队匀地。...(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