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源龙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源龙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源龙源公司给付借款3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给付利息。2008年8月5日,被告源龙源公司下属企业巴彦扎拉嘎粮库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当时口头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给付利息。后经多次找被告源龙源公司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源龙源公司承认原告董**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本30万元的事实,但认为借款没有约...(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