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张**、普成保与被告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普成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普成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20时50分,原告普成保驾驶着登记在原告张**名下的云xxx号**菱牌普通客车由石林县城自西向东沿长湖路正常行驶。行驶至花桩坡看守所路段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告董**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购置交强险、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其左前方下坡时占道对向行驶,在距被告董**所驾车约7.4米处时,由于被告董**...(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