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邱县钢城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霍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财保霍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钢城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9日22时20分,郑*功驾驶皖xxxxx/皖n******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598km处时,撞上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李*军驾驶的皖k******/赣k******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蔚向被告进行了保险事故的报案。该事故经认定,郑*功负主要责任,李*军负次要责任。皖xxxxx/皖nexxx车辆损失经价格评估为81000元,并已维修,所载货物经核定损失金额为56109元,因施救发生费用37200元。皖xxxxx/皖n*...(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