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1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1的法定代理人肖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窦**,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1、肖某2诉称:王**驾驶皖xxx号变型拖拉机与窦成仁驾驶载有乘坐人肖某1、饶千禧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伤肖某1,造成其损害。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窦成仁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1、饶千禧不负事故的责任。该变型拖拉机为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被保险车辆。故肖某1要求两被告在各自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共赔偿损失96790.56元。
王**辩称:造成肖某1损害属实,但其自行评定颅脑损伤属ix(九)级伤残不实,要求重...(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