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起计至2016年2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立写有借据给原告,约定在2014年2月20日还清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还款,均未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