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玉州区某某纺织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13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布匹的个体户,原被告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但被告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经原告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13664元。为了追讨所欠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甚至不接原告电话,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王**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玉州元亨纺织经营部存在买卖关系,没有与某某纺织部有买卖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某某纺织部的买卖关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法关系是存在的,并且原告没有按照合同交合格布料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