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段**,住址通辽市。
原告张**、原告冯*诉被告边**、被告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冯*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边**的委托搭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边**从冯*英(已去世,原告张**系冯*英妻子、原告冯*系冯*英儿子)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息3%,被告段**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2015年6月20日被告边**偿还本金1500000元及其利息,但拖欠的违约金400000元尚未给付,双方于2015年7月2日将剩余1500000元本金和违约金再次签订了借款合同书进行约定,被告边**用坐落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