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苏**、蒋**及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肖**、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截至2014年9月1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月利息2%。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迄今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郭**辩称,第一,原告所主张的与事实不相符,本案起因是2012年10月25日原、被告因合伙投资艺术品不成,被告迫于原告压力在2013年将合伙投资转化为被告的100万元债务,但是原告以没有担保和泉州民间借贷的习惯为名,让被告在签完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后再签一张50万元的...(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