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与被告陈*1、陈*2、陈*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黄**,被告陈*1及被告陈*1、陈*2、陈*3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陈*轩陈*轩于××××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各自有成年子女三人。陈*轩陈*轩的三个子女即本案被告陈*1、陈*2、陈*3。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于1995年共同购买了南铁北二区**栋**号房产,此房建于1979年,持铁路房产证**房屋面积56.6平方米,陈*轩陈*轩父母已于解放前去世。原告今年82岁,退休工资微薄,无力再另外购房,至今住在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慈海老年公寓,每月住公寓基本费用高达3200元,××,常常住医院治疗,所需开支远远超出其工资收入,均由其三个女儿分担。原告的丈夫陈*明于2015年3月25日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想回家均被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本文书还有4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