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杨*、敬怀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诉讼代理人肖**、被告敬怀良的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109.33元,后续治疗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8488元,护理费3958元,交通费7000元,鉴定费708元。
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诉讼事实:
2016年7月13日,川u******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雇请持有“c1”驾驶证的司*杨*驾驶该车从怀化市驶往涟源市方向,22时25分,行驶至g20...(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