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2014)北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三终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被告王*、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316193.04元、护理费321408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鉴定费3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685001.04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青海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招聘原告从事门卫值班工作。200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王*、刘**酒后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本文书还有3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