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1,男,195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2,男,198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男,197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女,196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2,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永丰区。
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3,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上诉人龙*1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文、代理审判员李*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