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1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凤和代理审判员周*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朱*2旧屋与朱*1户南北相邻而居,朱*2旧房建成后,朱*1才建成现居住的房屋;本案各方讼争的通道位于朱***房屋东面与朱***房屋西面之间,从村道靠朱*3户屋角起至朱*2户的方向长度为19.78米,宽度为3.1米,该讼争通道的土地为葵阳镇西村礼堂1队及2队的土地。朱*1在1991年建房时经审批规划后留出部分空地与朱*3原经审批规划留出的部分空地形成了本案讼争通道,该通道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始有人通行,该通道从形成至今未进行过规范的硬化,现为一条沙石混合的泥路;在紧邻朱***房屋的西边有宽约0.8米、高约为5厘米的护墙石脚。
根据现状,本案讼争道路上并无巨石阻碍及建设有化粪池,从讼争通道往朱*2旧...(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