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拉萨宏鼎工程测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测绘公司)与被告西藏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交通勘察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鼎测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交通勘察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鼎测绘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省道301线改则至革吉段公路改建工程地形图测绘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测绘“省道301线改则至革吉段公路改建工程”1:2000比例尺数字化带状地形图等测量工作。合同约定每公里单价为6000元,全程380公里,合同总额为22800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额的30%作为启动经费,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支付至总额的60%,在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首笔30%的测量费共计684000元,原告完成全部测绘任务且向被...(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