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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桂02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4
  •  
  • 【案例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小轿车,行驶至柳*市鱼峰区xx***小区路口调头时,与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货车相撞,彭*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司机报警后彭*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到场后,当即带彭*某到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彭*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60mg/1...(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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