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宣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合同协议之外第三方昆明华电公司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类似的利息包含1453692元;2、(2015)宣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合作协议结算单形成的另一张230万元借条案,一审与本案同一天开庭、同一天收到判决,同一天提起上诉,现在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对同一份担保协议在不同案件中使用,对担保效力说理与本案说理不一致,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无效担保推定为保证;
3、(2015)宣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诉状。欲证明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时间2015年3月4日,超过了担保期间,借条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担保协议为2014年4月22日,无论以哪一份起算均超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间。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与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