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雅化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农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雅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丰乐农化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雅化工公司本诉称:优雅化工公司与丰乐农化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丰乐农化公司向优雅化工公司提供95%草甘膦原药共计36吨,每吨价格为34000元,共计1224000元。双方另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为2014年3月12日。合同签订后,优雅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货款1224000元汇入丰乐农化公司账户,而丰乐农化公司只提供了18吨货物,剩余18吨货物至今未能提供。为此,现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产品买卖合同》;二、丰乐农化公司返还货款612000元及利息232560元(利率按...(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