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景奎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景奎及辩护人谭**、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南景奎担任沈阳汇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期间,在辽宁隆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单位进行审计时,通过辽宁隆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谢*以虚增审计费的手段,于2014年6月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南景奎担任沈阳汇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期间,在辽宁隆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单位进行报表审计时,利用经办支付审计费用的职务上的便利,通...(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