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常德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被告常德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6年3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张**驾驶本人所有的湘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邵东县城人民路滨江花园口子地段时,挂到原告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原告孙**受伤及三轮车受损。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湘e×××××号车在被告常德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孙**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115732.76元。庭审中,原告孙**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116019.49元。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