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人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人寿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6)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本案应属“等待期内出险”,而原审法院却认定“等待期后出险”,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混淆“发病”与“确诊”之间关系,重新定义“发病”的概念,有悖于合同约定,判决错误。三、原审法院认定“2月11日异常结节不必然导致癌症,3月20日异常结节必然导致癌症”,违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认定错误。1、本案争议焦点并非“异常”能否导致“癌”。2、本...(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