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局因与被上诉人张x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原宏斌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丁玉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沈阳南市综合市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云集南一巷9号。1995年5月,为改造扩建该市场,被告与案外人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公司”)共同设立了南市综合市场筹建处。1995年6月15日,被告与案外人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南市综合市场筹建处系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为改造扩建南市综合市场共同设立的一个机构,该机构的权利、义务分别由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承担。”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自2000年开始,被告不再对该市场...(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