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与被上诉人崔××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主审、代理审判员原宏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沈阳南市综合市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云集南一巷9号。1995年5月,为改造扩建该市场,被告与案外人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共同设立了南市综合市场筹建处。1995年6月15日,被告与案外人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南市综合市场筹建处系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为改造扩建南市综合市场共同设立的一个机构,该机构的权力、义务分别由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承担。”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自2000年开始,被告不再对该市场...(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