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关**、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佟雪、刘*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梁**认识,2013年8月24日被告梁**称其弟弟急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关**辩称,我与梁**原来是夫妻关系,后来离婚了。30,000元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后来我已经替梁**偿还了15,000元。现我与梁**已经离婚,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梁**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本文书还有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