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佟雪、刘*娟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都属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前双方各有一子,现已经成家,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来我和被告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财产补偿安置款621,411.6元,尚未领取的换协议的奖励2,000元;位于造化村**号.2平方米的平方一处;位于还北书香苑**栋北11号**.4平方米车*;尚未回迁的60平方米回迁房屋一处;家用电器等)依法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