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崔**的母亲去世,2014年12月17日20时许,崔**在本村饭店宴请帮忙众人。席*,崔**与亲叔伯兄弟崔某8吃饭时发生口角,随即被他人劝开,各自回到家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崔**将一把尖刀藏于右手袖口内,和其妻子张**到崔某8家中找崔某8理论,崔**与崔某8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崔**右手持尖刀刺中崔某8左胸一刀,崔某8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崔某8系锐器刺切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因被告人崔**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3119.5元;崔...(本文书还有10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