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88106.4元(截至2015年1月8日),利息、费*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7日,被告张**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51×××31。截至2015年1月8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88106.4元,原告自2014年10月17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