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孟**、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08年3月6日、3月15日、3月20日二被告以资金周*需要为由累计向其借款67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间,二被告按照借款时的约定向其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底,自2012年3月1日起其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借款本息,二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按照借款时的约定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孟**辩称,原告马**诉称其与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其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借款时其系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