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被告柳*市阳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普商贸)、覃旺春、覃云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普商贸、覃旺春、覃云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阳普商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234285.63元;2.被告阳普商贸向原告支付利息451727.47元(利息计算方式分别如下:以代偿款3380113.0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为362551.85元;以代偿款854172.6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11月6日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为89175.62元;之后...(本文书还有3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