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58032.09元,有正式医药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9000元,根据原告易**的伤情结合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原告易**护理期间为90日。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情况,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较为适宜,故护理费为90天×100元/天=9000元,其中住院期间7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结合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原告起诉78天×30元/天=2310元,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4、鉴定费:1300元。该费用为确定伤情所必须的,且有医院正式发票,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5、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原告住院的天数和往返医院的费用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交通费1000元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
6、误工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10天;误工工资以其...(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