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鑫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鑫球公司”)与被告厦门华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得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国超、人民陪审员李爱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孙**,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球公司诉称,2012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址在厦门市嘉禾路**号a-5.6.7店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店面转租转让协议书》。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押金288750元后,委托第三方就上述店面进行装修。后因被告拖欠原房东租金引发纠纷及讼争,导致店面装修无法继续进行,直接影响原告正常经营,并造成原告巨额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因被告拖欠原房东租金引发讼争,被告享有的房屋转租权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